【原文】非關大逆。事在赦前。有夫男者。適欲遣嫁。新婚之女。臨產之婦。我將遠出。我方醉怒。(八條◎初論事,次諒情,末審己。)
【譯白】未犯大逆之罪。犯罪日期在天下大赦之前。有丈夫、兒子可以代受罪責者。正要出嫁之女子。剛結婚之新婦。臨產之孕婦。自己因事將遠行。自己在醉中或在動怒。
摘自《安士全書》欲海回狂:勿逮婦人第五
看網友對 勿逮婦人第五 的精彩評論